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ID:38737667

大小:4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6-18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_第1页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_第2页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_第3页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_第4页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

2、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第四条在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保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划拨民政部门后,实行专户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应按月向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

3、乡)人民政府划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保证按时发放。市人民政府每年专项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对财政困难和保障任务重的区、县的补助。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发放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第八条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企业工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必

4、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第九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安排必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计、物价部门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方面的资料;公安、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应及时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城市居民户口、就业及收入情况。第十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治病、教育等费用确定。翠屏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

5、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保障范围第十一条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十二条家庭成员的确定范围。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应依法履行相互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具体为:(一)夫妻;(

6、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三)父母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其生活的子女,或尚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养父母);(五)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外孙子女;(六)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七)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八)非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但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人员,经街道和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可视为家庭成员。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下列各项收入的总和:(一)工资、津贴、补贴、务工、经商等劳

7、动收入;(二)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费、困难生活补助费及各类补助、安置、补偿费;(三)退休金、养老金、救济金、退职金、辞职金;(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后领取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出储蓄式保险后获得的收入;(五)各类博彩、财产继承、受赠及存款本息、红利、有价证券、房屋出租和交易等收入;(六)其他实际所得。第十四条计算居民家庭收入的期限,以申请人家庭申请前3个月(含当月)的收入为准。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二)因工(公)负伤职工护理费及死亡职工

8、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三)见义勇为奖励金。第十六条家庭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人员所从事劳动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如实际收入难以核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十七条根据赡养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