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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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督促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人员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履行安全职责,按照国家及集团、总院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属于公司制度体系中的第二层级,其上一级制度为《xxxxxxxxxxx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工程项目部、运营项目部(运营站点)、实(试)验室的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第四条本规定主要应对以下风险:因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机制不健全,不能有效的激励

2、和约束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第五条公司按年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范围包括:(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关安全文明生产荣誉的单位及个人;(二)评选为xxxxxxxxx“绿色安全标准化工地(车间)、安全环保示范试验室”的单位及安全环保先进个人;(三)评选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项目部”;(四)在应急救援、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五)对抵制、举报安全生产违章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有突出作用的个人。第三章安全生产处罚制度第一条公司依据

3、事故等级(详见《xxxxxxxxxx突发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工程项目部、运营项目部(运营站点)、实(试)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发生Ⅰ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二)发生Ⅱ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撤换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三年内不得在总院和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经理或

4、运营项目负责人岗位工作,并对主管部门经理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处罚:1.造成死亡的,每死亡1人处罚2万元;2.造成重伤的,每重伤1人处罚5千元;3.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处罚。以上三种情况叠加计算。对其它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经由公司安委会及相关部门研究后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三)发生Ⅲ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对其主管部门经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5、:1.造成重伤的,每重伤1人处罚5千元;2.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1%处罚。以上两种情况叠加计算。对其它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经由公司安委会及相关部门研究后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四)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含两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较高事故等级高一级别的处罚标准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给予处罚;(五)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的,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同级事故经济处罚标准的40%给予经济处罚,以及按低一级别的行政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六)发生生产安全事

6、故瞒报、谎报或违反《xxxxxxxxx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的,比照上述规定给予双倍的经济处罚并追究其瞒报、谎报责任。第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每项处罚金额为1千元。对其它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及相关部门研究后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一)未按行业及公司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或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岗位工作能力的;(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未建立安

7、全生产考核制度的;(三)(四)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五)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六)未与分包单位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有明显缺陷的;(七)不接受、不配合各级安全检查的;(八)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或应急预案流于形式、无实质内容的;(九)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一条对有下列安全生产违章违法行为或《运营项目部及其他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8、见附件2)的运营项目部及其他单位,责令限时整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按下列安全生产违章违法行为项数及《运营项目部及其他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项数累计,按每项2千~3千元的标准对运营项目部或其他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人按每项1千元的标准给予连带经济处罚。(一)未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制不落实的;(二)未按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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