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污染场地再开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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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污染场地再开发行为全国政协委员王曦: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很重要“两会”看法全国政协委员、环境法专家王曦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建议规范污染场地的在开发行为及推进相关情况信息公开的提案。◆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北京地铁工人倒下之后”、“毒地出让事件正在持续”、“苏州化工厂搬迁撂荒毒土地核心区水质如酱油”……近年来,与污染场地有关的环境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公众担心建设在污染场地上的住宅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更关注污染场地的再开发问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污染场地再开发的政府管理体系建设问题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广泛关

2、注。全国政协委员王曦近日指出,污染场地再开发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发达国家也曾一度出现,中国必须引以为戒。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污染场地的再开发问题,应起草专门的规章,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污染场地的再开发行为。同时,应将涉及再开发的污染场地信息作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发布。污染场地隐患多2004年,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3名施工工人的中毒事件,引起中国对工业污染场地问题的重视。全国政协委员王曦指出,近几年,媒体连续报道了多起“毒地”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工业场地污染的近况。他着重谈起了发生于2010年发生在湖北省武

3、汉市的一个事件。2010年11月30日,新闻媒体以《武汉房产公司未经环评在重污染土地建起经适房》为标题的报道,使污染场地的再开发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武汉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的污染风险问题并非个案。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原来位于城区的污染企业从城市中心迁出,产生了大量棕地。这些污染场地的存在带来了双重问题:一方面是环境和健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是阻碍了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解决棕地问题的最直接方法是场地修复。然而,中国关于污染场地环境修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框架还不够完善,污染场地的修复依然面临

4、诸多挑战。王曦指出,污染场地的再开发若管理得当,可以缓解城市用地紧张,为城市发展提供良好的机会;反之,管理不当的污染场地不仅将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还将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因此,作为管理者,政府亟待完善对污染场地系统的管理和科学的修复,以规范污染场地的再开发,降低对公众健康构成的风险。应强制修复污染土地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两项针对污染场地的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同时,全国性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经结束,一系列

5、的场地管理标准也正在酝酿出台。在地方层面,若干发展较快、经济实力较强的省、市已经在建立污染场地的管理体系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北京市2009年颁布了《北京市场地环境评价导则》(北京市DB11/T656-2009);上海为筹建世博会,专门成立了上海土壤修复中心,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在王曦看来,虽然中央和若干省、市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应对污染场地再开发的问题,但是这与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因地制宜的管理体系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他认为,一方面,中央应出台法律层级更高的法律、

6、法规,使污染场地的修复成为其再开发过程中的强制性法律要求,避免再次发生像武汉经适房小区建在未经修复的污染场地之上的情况;另一方面,各地方应根据各地的土壤类型和性质、污染情况、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因地制宜的管理体系。公众知情很重要在已经公布的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地方的污染场地修复实践中,对公众参与和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似乎尚未受到重视,这与媒体公开报道“毒地”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的公众关注甚至恐慌形成了反差。我国的污染场地管理面临着再开发时间紧、资金缺乏、技术不成熟、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也许正是

7、基于这一现状,政府管理者希望尽快建立核心的且简单易于执行的管理体系,尚未充分考虑到公众参与和给予公众以充分的知情权。无论原因为何,作为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且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事件,政府都应当找到适当的渠道,向公众告知哪片住宅是建设在污染场地之上,这片污染场地的修复情况如何,是否达到民用住宅的环境标准等重要信息,消除公众的担忧,保障公众的健康。在采访中,一些委员建议,中国在污染土地防治以及污染土地再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范散见于一般性的环境法规中,且规定笼统,这使得利益相关方之间的

8、法律责任和义务难以明确。因此,需要一部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来明确土地污染和修复中的责任、义务,以便对所有利益相关方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王曦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污染场地的再开发问题,起草专门的规章,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污染场地的再开发行为;同时,将涉及再开发的污染场地信息作为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发布。相关链接何谓“棕地”?“棕地(Brownfield)”是国际环境科学界对城市中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搬迁后遗留下来地块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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