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倒置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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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倒置  黄永张子翼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而辩方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并不赞成这种简单、机械的划分方法。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能提出相关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是否是证明责任的倒置呢?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据的行为不是证明责任的倒置,那么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责任呢?  一、证明责任倒置概述  所谓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诉讼中由于特殊的案件理由,将原本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责令辩方承担。证明责任倒置是相对于证明责任

2、分配的一般原则而言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情况。证明责任倒置并不能改变举证责任与不能举证结果的因果关系,在责任倒置后不能完成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仍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存在证明责任的倒置,倒置的状态就会改变诉讼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明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方式,控方承担证明责任需要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证明责任倒置后,辩方则应承担证明构成要件不成立的证明责任。由这一点来看,证明责任的倒置是包含了一种事实假定的。即在倒置情况下,控方主张的事实是被假定成立的;二是在倒置的情况下,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

3、发生顺序产生换位,即控方证明责任在辩方证明责任之后发生,两者在时间关系上发生逆转。三是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被告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被判有罪或者法院确定与被告入主张相反的事实。典型举证责任倒置发生在民事诉讼当中,例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诉讼、环境污染诉讼等。在行政诉讼当中则是由被告一方承担证明行政行为正当的证明责任。如果用形象的话来说明,在行政诉讼当中,关于事实问题是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呢?这就需要根据特殊的情况加以说明。  二、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举证的几种情

4、况  在刑事诉讼中,可能增加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情况一般要求案件必须为特殊类型的案件。导致被告人承担更多证明责任的案件或者要求被告人证明一定事实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类:  (一)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是指由于被告人占有某种法律禁止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物品而认定被告人犯罪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毒品、持有枪支弹药等几类。持有型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类型,因为持有型犯罪的“持有”行为本身只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的作为;但是持有行为本身是由特定的作为行为引起的,必须因为一定的作为活动才导致被告

5、人的持有行为。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必然有获取财产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和作为行为(有时也可能是一种不作为,如他人秘密将财产置于被告人的支配范围内,被告人发现后据为己有而没有归还或交出的);私藏枪支弹药的一般应当有制造、贩卖或购买的行为为前导。持有本身是不需要身体动作的,因此是一种不作为,但是有些学者将其视为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独立的形态。由于持有行为的消极性,控方证明被告人的非法行为有时是存在困难的,因此要求被告人对自己的持有作出合理的说明,有利于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  最经常用于分析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子是关于刑

6、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该条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此可见,对于自己的财产或支出中明显超过收入的那一部分,被告人负有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证明责任。这无疑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责任。但是,在这一条中是否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倒置了呢?有些学者认为这已经产生了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因为被告人承担了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合法,或者起码证明自己财产另有其他合法或非法但是明确的财产来源,被告人就

7、被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这种认定虽然对打击犯罪来说可以取得效率,但是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来讲,却可能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本违背。而且,这种举证不一定会不利于被告人。  (二)危险犯罪。是指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但是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就是说,这种犯罪具有带来实际危害的潜在后果。危险犯罪一般存在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当中,有些甚至涉及比较专业的领域,而且危险本身也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一般要求检察机关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比如排污、向社会投放不卫生的食品。而不需要检察机关证明由于被告人的行

8、为造成的实际危害,比如食用不卫生产品的人的健康已经受到威胁或者伤害,被告人则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根本不会带来危险,否则,在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责任。在诉讼中,法院也并不必然要求控方证明被害人死亡与排污之间或者投放不卫生产品的必然因果关系,而只要证明存在这方面的危险。比如根据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规定,在证明存在一定的危险的,即可定罪,但是法律并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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