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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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報告人:劉亞平教育部公告的草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規範目的(1)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學校訂定之程序(2)【草案擬定階段】: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宜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經有合理比例之學生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參與之會議討論後,將草案內容以適當之方法公告

2、,廣泛聽取各方建議,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學生代表人數:高中五分之一以上;國民中小學十分之一以上。)【校務會議階段】: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名詞定義(4)【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

3、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獎懲學生,應依第一項所訂定之規定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8)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實施特殊教育者,於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應參考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考量特殊教育學

4、生身心特性及需要,保持必要彈性。各級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與獎懲特殊教育學生應依前述原則辦理。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9)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第4條)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10)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維護校園安全,避免

5、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輔導與管教之原則(11、12)【平等原則】: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比例原則】: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1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行為之動機與目的。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

6、受之外在情境影響。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行為後之態度。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14)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7、。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15)【陳述】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抗辯】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處置。【說明】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

8、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對學生與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16)學校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學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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