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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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2之四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第十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含特许物权)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节农用地使用权概述第六节集体农用地的承包使用权第七节采矿权第八节水资源使用权第九节典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概念、特征、意义取得与终止体系与分类特许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用益物权的特征1.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3.客

2、体仅限于不动产。4.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5.是独立物权。三、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1.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2.目的是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求3.有利于实现物的最高价值的利用四、用益物权的取得与终止取得:确认用益物权批准使用出让承包终止:五、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特许物权六、用益物权的分类(P265)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1.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2.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

3、源3.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所有权人不得干涉4.用益财产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补充:特许物权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特许物权的特征1.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2.权利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行为3.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4.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5.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特许物权的性质1.否定说2.肯定说3.是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准物权特许物权在法律上的地位在大陆法系国家:特许性的权利因涉及政府许可等公法行为,一般由公法调整,采用单

4、行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单独立法问题,不区分其公法、私法的性质,而是同其他法律一样,在判例法或成文法上作出调整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内容1.海域使用权概念: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特征:(1)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2)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域所有权派生的物权(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2.采矿权采矿权的具体规则:1)采矿权的取得须经行政许可2)采矿权是有偿取得的私权利,应当缴纳有关费用3)采矿权的权利人有权开采矿产品并获得所有权4)采

5、矿权的行使须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管5)采矿权流转须受适当限制3.取水权概念和特征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经批准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特许物权。特征:(1)取水权派生于国家拥有的水资源所有权(2)取水权的获得须经国家行政许可(3)取水权的客体是水资源4.渔业权特征:(1)渔业权的客体是特定水域中的水产生物资源(2)渔业权在权利构成上具有复合性(3)渔业权的取得方式是特定行政部门的许可(4)渔业权的效力依据不同的权利内容而不同5.养殖权具体规则:(1)须经行政

6、许可,且辅以登记手续取得(2)受期限限制(3)须在特定的水域行使,进行养殖经营(4)养殖权可以依法转让(5)养殖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义务6.捕捞权指自然人、法人依法经批准获得的,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我国管辖的一切海域内从事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活动的特许物权。捕捞权与养殖权的区别:权利客体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概念、性质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永佃权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房屋建设用地其他构筑物用地环境建设

7、用地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作为标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划拨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乡村公益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一)概念和性质(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期限、权利义务(四)转让、出租和抵押(五)终止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一)概念和特征——非常严格的限制!(二)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城镇国

8、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9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40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42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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