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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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2第一条要点《条例》的立法背景《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出台的作用3要点一:立法背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4要点一:立法背景买卖、泄露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2012年3.15晚会公安部打击侵犯个人和企业信息活动最近发生的银行泄露个人信息事件5要点一:立法背景征信业存在以下问题: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息难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

2、人信息并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6要点二:四个立法目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征信业务7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点三: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征信业发展水平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8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对外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

3、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9第二条要点征信业务的含义信用信息的范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适用规定除外规定的理解10要点一:征信业务信息来自第三方不是自己产生的信息信息为第三方使用不是自己使用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不是对所有信息进行处理11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要点二:信用信息的范围不直接规定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第十四条)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12要点三:金融信用信息基

4、础数据库国家设立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等13要点四:除外规定的理解政府设立征信机构的适用规定14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依法互联互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释义】本条是对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的原则性规定。15第三条要点国家秘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商业秘密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隐私的范围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16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

5、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释义】本条是关于征信业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17第四条要点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对征信业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18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释义】本条是对征信机构的界定。19第五条要点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公司法》+《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20第二章征信机

6、构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的规定。21第六条要点个人机构实行审批制管理个人机构的设立条件22个人征信机构设定条件主要股东资格要求

7、(信誉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的要求(5000万元)保障信息安全的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2级以上)高管人员的要求(第八条规定)审慎性条件(依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审批,从严审批)23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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