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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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

2、、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道路交通、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预留城市绿地和开放空间。第三条“三旧”改造的形式包括:(一)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三)超占土地完善手续;(四)单宗建筑拆建改造;(五)成片拆迁改造。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是在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际建成,且经建设部门检查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

3、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以下事项:(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二)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申请人举证,镇街城建办初核);(三)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以及经营范围(申请人举证,工商部门初核);(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第二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第六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企业,不改变土

4、地原批准用途的,可按本章规定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转型企业包括:(一)“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三)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四)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企业。第八条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

5、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再办理供地手续。1、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2、不改变原经营性用途,于2002年7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2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用途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设用地使用

6、权人已登记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依法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第十条原挂靠镇(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实际使用者,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按《关于对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7]222号)办理;原挂靠镇(街)和村(居)所办的其他公有制经济实体,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分立

7、等原因注销企业登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按清算结果处理。企业破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企业转型且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第三章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已实际建成;(二)根据城镇规划调整或经依法批准改作经营性用途的;或者虽未经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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