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易兑”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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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易兑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货易兑”业务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中小企业客户需求,丰富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产品,规范我行中小企业货易兑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货押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货易兑业务指借款人向银行提供可接受的存货作为担保,由银行指定的监管方对存货进行有效监管,并办理有效的质押手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短期授信业务。第三条货易兑业务授信用途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授信期限最长一年,到期后一律收

2、回,不得展期。第四条货易兑业务叙做应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第二章授信准入条件第五条客户准入的基本条件(一)符合我行中小企业新模式的准入要求,原则上在我行的信用评级不低于BBB-;(二)企业有两年(含)以上生产或销售拟质押货物的经验,且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中的70%来源于质押货物的经营收入;(三)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在当地行业内的经营业绩处于中上游水平,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信用记录良好。7货易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货物条件(一)质押货物

3、是借款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合法占有,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和存货;(二)物理、化学特性稳定,便于运输、存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能够合理预测损耗;(三)质押货物易于估价、评估,有成熟的交易市场,可随时变现;(四)质押物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了检验并获得了相关质量、等级证书;(五)质押物无法在对应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拟用《质物目录》以外但符合货物基本条件的品种作为业务项下质押物的项目,统一按超权限项目报批流程,由省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进行授信审

4、批。第二条监管方条件获得省行授信执行部准入,已纳入我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资产监管机构备选库名单》,并与我行签订《外聘资产监管机构合作协议》。原则上,我行应优先选择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货物流量大,具备一定的对质押货物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和拥有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等软硬设施条件的监管机构。第三章业务流程与基本事项第三条业务受理7货易兑业务管理办法授信申请人向授信行提出货物质押授信申请,除提供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根据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公司章程

5、规定,要求借款人及出质人提供同意出质及借款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二)质押货物的合法性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货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三)质押货物品名、型号、质量等级、数量等要素的详细描述。第一条贷前调查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授信申请人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货物的调查。授信行要对拟质押货物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质押货物清单的描述与其对应货物在所有要素上保

6、持一致(必要时可借助社会专业机构的技术和人力)。同时要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一)质押货物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条件;(二)质押货物的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货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三)质押货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四)对拟入库质押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登记、规格、包装等做详细调查,并在信贷提案中作详细描述;(五)质押货物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六)在不造成我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

7、货物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7货易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审批模式业务的需叙做应遵从中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并报相应权限审批人审批。授信审批工作应根据我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要求,除审查其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及前述调查内容外,还须对质押货物的权属、价值、监管方的监管能力及预定处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第二条质押物最低价值中小企业条线审批机构出具的批复须明确质押货物的最低价值,授信行按照批复中的要求,在《质押合同》、《质押货物监管协议》及《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中予

8、以明确。批复金额/质押物最低价值不得高于《质物目录》规定的质押率。任何因素导致实际质押货物价值低于我行要求时,授信行应书面通知出质人在5个工作日内追加货物或交存保证金。如出质人未按要求操作,授信行应立即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依法处置质押货物以优先清偿我行债权。第三条质押货物入库(一)出质人与授信行根据质押合同,联合向监管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监管方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的货物,并向授信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二)如监管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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