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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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8]11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局处室职能的调整,市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处调整到执法监察处,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津国土房法〔2007〕103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修改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

2、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进行行政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以下简称局法监处)是市国土房管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应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业务处室应当参与、组织和监督有关应诉工作的落实。  市局直属单位、各区县房地产管

3、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7  第四条 实行行政诉讼案件会审会制度。一般案件会审会由局法监处召集,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参加,会审意见报业务主管局长审定;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或者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局法监处可以建议业务主管局长、局长主持召开会审会,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提供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翔实资料。  第五条 行政诉讼的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  市国土房管局机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以市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承办应诉事务。涉及多个处室

4、或直属单位的,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因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的单位和上级单位的行政业务处室或市局直属单位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或授权,市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直属单位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承办应诉事务。  第六条 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二)代拟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  (三)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5、的,及时通过局法监处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上诉状;  (四)确定具体人员作为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其他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职责。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律师。  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有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委托代理人队伍,并将名单送局法监处备案。委托代理人有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到局法监处变更备案情况。7  第八条 凡涉及行政赔偿、影响较大的或者历史原因复杂的,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

6、直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派人随同参加诉讼工作。  第九条 局法监处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承办单位,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送承办单位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不应当由本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通知局法监处并退回起诉状副本,局法监处应当在当日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局法监处与其确认的承办单位有分歧意见并经协商不成的,由局法监处报业务主管局长决定。  市局办公室或其他部门收到法院邮寄或代转

7、传票的,应当在当日送交局法监处,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应诉准备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4日内查档核实,整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确定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报市局相关业务部门。  (二)市局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在1日内对答辩状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市局法监处签署意见,报主管业务局长。  (三)主管业务局长应当在2日内签署意见报局长阅示。  (四)局法监处制作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承办单位负责将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按时

8、送交主审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告知局法监处,由局法监处与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确定后,承办单位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应诉方案进行应诉,并将应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局法监处。  不能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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