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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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兵生2008年12月20日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3、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县(市)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收集、保管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4、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人防工程档案。(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第

5、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太原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绘合同》,以确保跟踪测绘数据的真实、准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

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现状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验收意见。对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补充、完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二

7、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原件或者副本。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向移交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跟踪测绘或者补测补绘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测绘成果。未移交以及未按时移交测绘成果,或者移交的测绘成果资料不齐全、不准确,致使其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无法查阅有关资料或者查阅的资料内容不准确造成施工损坏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下管线普查结束后15日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普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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