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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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9-68:59:05来源:市场流通科威海市贸易办公室威海市公安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威贸办字(2007)52号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意见各市(区)、开发区商贸流通、公安、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10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和程序,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行为,打击拼装、走私、盗抢、报废等车辆的非法交易,防止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2、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693号)、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06]93号),以及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2005-2020)》(威政字[2006]66号,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以下

3、意见:一、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二手车流通的主要载体,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遵循“促进二手车流通、方便消费者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利于监管服务、防止垄断经营和无序竞争”的原则。根据《规划》第19条第3款第9项规定:市区(含经区、高区和环翠区)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控制在2-3家,负责在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为方便在荣成、文登、乳山三市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农用车等二手车交易,借鉴烟台、潍坊、枣庄、泰安等地市做法,三市规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分)市场2家,并接受当地流通主管部门的直接管理。二、明确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4、的设立条件根据《办法》、《规范》和《规划》等有关规定,二手车流通环节各经营主体宜实行专业化经营,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二手车交易市场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规划;2、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地和必要服务设施,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低于500平方米(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要分别不低于3000平方米和300平方米);3、在手续办理区显著位置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等。(二)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1、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布局

5、规划;102、有一定规模的营业与展示场地,其中车辆展示区不低于500平方米;3、宜为依法设立的经过授权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等。(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鼓励设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五)二手车拍卖企业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营主体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三、严格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程序(一)申请人(指拟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根据拟开展的二手车经营服务项目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

6、核准,名称中以含有“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字样之一为宜。(二)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流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申请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的,不需流通部门审查,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三)申请人持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审查文件或省级流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表述“10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

7、购销)、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到同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市级流通管理部门向省级流通管理部门备案。(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购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威海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领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二手车拍卖企业凭有关手续和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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