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ID:39974009

大小:3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_第1页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_第2页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_第3页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根据1997.12.25省政府令第99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回良玉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

2、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

3、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

4、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

5、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第十三条遇枯水年份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对部分单位采取限制供

6、水措施,并对执行情况按日考核,确保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等临时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取水量;超核定取水量用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加价收费。  第十五条建立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全省节约用水宣传培训、节约用水技术和政策研究、推广应用新型节约用水器具。省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由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收取的节约用水费用的3%上交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节水情况统计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

7、年1月底以前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城市地下水的节约使用  第十七条以地下水为主要供水水源或应急水源的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水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地下水开采监测网络和城市地下水资源技术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