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ID:39974051

大小:5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_第1页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_第2页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_第3页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_第4页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政府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

2、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5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引导和教育村民移风易

3、俗、尊老爱幼,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和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国防等设施;  (九)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税收、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乡、镇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和

4、工作任务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推选。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或十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推荐出的候选人名单经各村民小组酝酿协商后,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村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五天前

5、,按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5  第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地方可以分片设投票箱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由村民会议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十二条 全村过半数享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选票的三分之一。  当选的

6、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镇政府发给当选证。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由村民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乱纪的,由村民会议撤换。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帐目;  (三)补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通过村务管理、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五)监督规章制

7、度的执行;5  (六)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筹集办法;  (七)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全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会议的决定由全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