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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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提高我市居民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

2、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第三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

3、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主动做好项目储备,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建设管理、销售管理及监督实施。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房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4、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及监督工作。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有关贷款业务。第五条中央和部、省属驻宝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占投标项目35%以上的自有资本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住房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90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一般控制在60

5、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70平方米。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规划设计方案。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政府组织论证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经

6、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同商品房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其用地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一年未实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实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指定有资质的价格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

7、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三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发。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

8、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四章购买和交易管理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按4—6倍的房价收入比(即购买本地一套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确定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具备下列(一)、(二)项规定,且符合(三)、(四)、(五)项任一项规定的家庭:(一)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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