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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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定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6—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

2、关单位:  《定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定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6—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管理,规范公交市场秩序,维护乘客和公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事业优先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公交规划的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及公交营运管理。  第三条 本

3、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汽车。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服务设施是指为公交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第四条 公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 公交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方便乘客、规范服务、保障安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市场运行机制,鼓励公交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七条 市县政府对公交服务设施

4、建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投入;对公交经营者因减、免乘车费而发生的减少收入部分给予补助。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交的主管部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交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改革、安监、公安、交运、城乡规划、国土、工商、财政、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公交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5、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编制公交服务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城市设施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公交发展规划确定的公交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规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开发新区、改造旧城和建设城市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旅游景点、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务网点和文化体育馆等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公交服务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涉及公交配

6、套工程建设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意见。  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对公交服务设施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公交发展规划,优先新建和改建影响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并按照规划建设港湾式站点、候车亭。  第十四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交发展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设置公交线路和站点。  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应当事先征求公安、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在公交站点及其

7、前后—6—20米路段范围内,禁止停靠其他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第三章 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交服务设施的监管工作。公交经营者具体负责公交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公交服务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营运秩序良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毁坏、污损、遮盖公交服务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公交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第四章 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

8、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公交经营者,并与公交经营者签订公交线路经营合同,未签订公交线路经营合同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凡投入营运的公交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客运车辆标准,并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未备案或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得参与公交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交车辆驾驶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报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上岗,未经备案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驾驶公交车辆。  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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