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集中区土地清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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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工业集中区土地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清理和盘活存量土地,严格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示范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中区”)的土地清理工作。  第三条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乡镇工业集中区未设管委会的,由乡镇政府代行职能,下同)为本辖区土地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引进单位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土地

2、清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按照以用为先、产出为本的要求,下列情形列入土地清理范围:  (一)圈而未用土地。1.以红线圈占的项目预留地和已批未供的国有存量土地;2.已办理供地手续,但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开工时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3.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明确开工日期的,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4.虽经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只允许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3、 (二)停工、停建项目用地。即项目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立项批文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三)建而未产、产而无效或低效工业用地。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年亩均纳税总额低于5000元的(不含使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和政策性免税的企业)。  (四)单宗项目用地(含分期开发建设)范围内未建设土地连片面积在15亩以上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本条第一款第2、3、4项和第二款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清理和处置。列入清理范围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土地清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建立辖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清理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对确认的拟清理项目和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引进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拟定初步处置意见,形成处置方案,报工业集中区管

5、委会审批。如拟清理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抵押权人该宗地拟处置情况。  (三)处置方案经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批准后,有关的国土、税务、财政、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将项目用地情况及清理意见通知项目引进单位。  (五)项目引进单位根据清理意见,认真协助做好投资人工作,确保清理意见落实到位。  第六条 对被清理土地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无偿收回。对未按进区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建设仅实施红线圈占、围墙圈占的建设预留地,由工业集中

6、区管委会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取消用地红线、拆除围墙,收回土地;对依法供地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限期开工。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联合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由项目引进单位督促其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在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督促开工建设的同时,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前款方式处理。  (三)限期投产达效。对虽建成但未按进区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缴纳税

7、收的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下发《限期投产达效通知书》,由项目引进单位督促其按约定时间投产达效。  (四)有偿收储。对因规划调整改变用途需要收回或企业主动申请政府回购或因粗放利用需要协商收回的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与进区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土地价款主要依据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取得土地的价格,不包括工业集中区给予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偿。拆迁、土地补偿等费用的测算以及补偿方式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协商置换。对已经达到“三通一平”形成工业用地条件,但停工、停建、建而未产

8、、产而无效或亩均年纳税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鼓励新进企业与原用地企业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报经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项目用地置换。其用地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实际取得价格,地面资产补偿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投资额。通过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用地置换,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六)分割转让。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建设连片面积在15亩以上的土地,鼓励新进企业与原用地企业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报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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