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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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来源:富阳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9-12-23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富政办〔2007〕70号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富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凡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

3、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非法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城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  第

4、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涉及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按该户常住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3人)以上的农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家庭成员少的农户可根据规划的安排,实行多户联合建造。  第十条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

5、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二)转业复退军人、家在农村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劳教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无宅基地又符合建房条件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和村镇规划、旧村改造以及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三)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已分户需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需扩建、拆建的;  (五)法律法

6、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出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五)原有住房被法院判决用于抵债的;  (六)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的;  (七)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八)跨户籍所

7、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按农居点详细规划建房的除外;  (九)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申请宅基地的;  (十)不符合村镇规划的;  (十一)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未退还集体的;  (十二)私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  (十三)相邻权属有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十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价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价未按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十五)政府扶养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已有宅基地的,离婚后均不得再单独审批宅基地。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

8、家庭申请宅基地。  父母或老人与子女同在本村居住或生活的,不得以单独立户形式报批宅基地;与父母或老人同在本村居住或生活的单个子女,不得以单独立户形式报批宅基地。  年满35周岁以上未婚大龄青年确属无房户的,允许审批80平方米宅基地。  第十四条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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