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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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6〕24号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是指成员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获得质押额度,并将该质押额度用作净借记限额分配给本身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行为。(二)成员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三)成员行分支

2、机构,是指作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但不直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四)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建设、运行,主要处理各银行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由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两个应用系统组成。(五)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是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运行,为债券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代理还本付息等服务的应用系统。(六)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质押业务系统),是指以支付系统和债券系统为依托,实现

3、质押品的质押、解押、置换、质押额度分配和收回的应用系统。(七)备选质押品,是指经人民银行指定、成员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可用于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的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八)质押额度,是指成员行将一定数量的备选质押品在债券系统进行质押登记所获得的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额度。(九)债券质押率,是指单一债券所获质押额度与该债券价值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其中债券价值暂按发行价计算。(十)债券质押最低限额,是指单只债券在办理质押业务过程中的最小面额。(十一)质押品最短待偿期,是指成员行可用于办理质押业务的债券的待偿期的最短期限。第三条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质条件确定成员行。成

4、员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其分支机构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须由其法人授权;(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三)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四)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成员行为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申请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由人民银行总行受理;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总行受理。第五条成员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申请书;(二)经

5、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确认书的复印件;(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成员行为商业银行授权分支机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向人民银行提供法人机构授权书。第六条金融机构在申请成为成员行时不得向人民银行提供虚假情况。第七条成员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主协议。第八条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质押业务系统为成员行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第九条当成员行未能及时完成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或发生信用风险时,该成员行的质押额度即用于担保人民银行为其在支付系统中所形成的债权。第十条当成员行未在已质押债券的截止过户日(含)前解除债券质押状态

6、的,中央结算公司应对超期未解押债券的兑付资金作提存处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第十一条成员行债券兑付资金被中央结算公司提存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兑付资金解除提存申请,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在满足相关业务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及时将已提存的债券兑付资金汇划给成员行,并向人民银行报告处理情况。第十二条当成员行发生信用风险时,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对质押品进行处置以清偿小额轧差净额资金。第十三条成员行在办理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质押额度以债券系统记载的账务数据为准。第十四条小额支付系统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品管理业务和质押额度管理业务。第十五条质押品管理业务指成

7、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办理质押的调增、调减及置换处理。质押品调增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备选质押品向人民银行进行质押,取得质押额度以满足其本身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支付系统中办理小额支付业务的需要。质押品调减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已质押债券进行解押处理并相应减少质押额度。质押品置换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将已质押债券进行解押处理,同步对新的备选质押品进行质押处理,并相应调整质押额度。第十六条质押额度管理业务是指成员行通过质押业务系统为本身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办理质押额度的分配和收回处理。质押额度分配是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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