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府采购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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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组织行为,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第四条政府采

2、购从业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作为上岗证。《从业资格证》内容包括:本人照片、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和编号等。第五条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证书管理 第六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加“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合格者,由省财政厅颁发《从业资格证》。省财政厅一般在每年5月份和10月份组织两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考试。考试范围包括: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制度办法、政府采购实务等。第七条《从业资格证》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证件。政府

3、采购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本人《从业资格证》,不得转让、出借,不得涂改、变造。第八条《从业资格证》丢失、损坏或工作单位变动、单位名称变更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办理补办或变更手续,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核准后颁发新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补办或变更《从业资格证》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补办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本人1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从业资格证》的应将资格证原件交回),到省财政厅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从业资格证》。第

4、三章上岗规定 第十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须持有《从业资格证》,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有关活动。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政府采购现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大厅、招标投标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自有或租赁的开标、评标和谈判等场所。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所称政府采购有关活动,是指政府采购招标(报价)过程中的主持、唱标(唱价)、监标、记录等活动和评标(谈判、评审)过程中的介绍项目情况、宣布供应商名单、宣读评审纪律等活动。第十三条进入政府采购现场组织每项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得低于3名;组织每项竞争性谈判

5、、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低于2名。第十四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范,依法履行上岗职责,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纪律和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身份进行核实,对评标委员会(采购小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实。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虚假性陈述或说明;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透漏任何有关评审情况和其他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第四章复验第十七条《从业资格证》复验由省财政厅负责。第十八条《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

6、3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到省财政厅进行复验,逾期未复验的,视同放弃从业资格。复验之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至少参加一次山东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省财政厅一般在每年4月份和9月份举办两次政府采购培训,对完成培训课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第十九条复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统一组织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复验表》(附件2),并提供1寸彩色照片2张、《从业资格证》和《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证书》原件。第二十条复验合格的,由省财政厅颁发新《从业资格证》。复验期间(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入政府采购

7、现场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有关活动,应持有《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本级政府采购大厅、招标投标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自有或租赁的开标、评标和谈判等场所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检查指导。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核查、远程监控、查看录像等多种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无证、持他人资格证或持虚假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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