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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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理工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货币资金及其收支业务,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  二、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和出纳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现金管理(一)现金管理由出纳岗位人员负责,出纳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准超限额储存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擅自借支、挪用现金,不准坐收

2、坐支,不准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保留账外现金。  (二)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给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津贴、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公医费、抚恤金、丧葬费、退职费等;  3.学生事务开支,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政策性补贴以及学生活动费等;  4.个人劳务报酬;  5.向个人收购农、副、水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三)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

3、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必须以核算人员编制并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收取现金时,核算人员应给对方开具收据;暂付款结算如未结清,应给结算方开具收据,如结清暂付款,应退给结算人回执一联,不另开收据;发生退款业务时,对方应出示原开出的收款收据;因丢失等原因无法出示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退款。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要加盖现金收付讫章。(五)因公借款,原则上应由本校正式职工办理,并由所在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因特殊情况须由非本校职工借款时,审批人对借款人负连带责任。核算人员应严格审核借款理由、借款金额以及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

4、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结算者,计划财务处将视情节轻重从其工资中扣还。借款人因调离等原因无工资者,从审批人工资中扣还。(六)每日结账后,应打印出现金收付表,清点库存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银行存款管理  (一)为避免资金管理混乱、财源流失,本着财力集中、规范管理的原则,各单位、部门统一在学校财务结算中心开立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私自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

5、)计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对账人员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账户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五、银行票据、印鉴管理  (一)银行票据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能兼任票据的签发工作。(二)银行票据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并经复核盖章的记账凭证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

6、途和金额,收款单位应与发票的公章或借款单注明的收款单位一致,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途、无限额的支票。办事人员领用支票,要在存根上签名,对领出的银行票据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责任自负。(三)办事人员领用支票、办理汇款的批准手续与借用现金相同。每项业务限领一张支票,事情办完后,应在一周内办理结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结算者,从其工资中扣还。(四)签发的银行票据必须交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对收到的各种银行票据,待收到开户行转回的进账通知后给对方开具收据。对开出的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各种付款凭证,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对填错的银行票据

7、,要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五)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必须设立银行票据登记薄,及时登记票据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    (六)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由出纳和指定人员分别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妥善保存。  (七)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发票、收据等票据。六、计划财务处必须指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情况及银行票据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编制的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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