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74315
大小:41.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令第172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政令第172号) 2005年8月15日【字号 大 中 小】【打印】【论坛】【关闭】【收藏】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省长张宝顺 2004年2月2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2、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三)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依法
3、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综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意见和建议,确定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协调处理; (六)组织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县
4、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机电、冶金、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和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设、质监、国防科技、水利、邮政、信息产业、旅游、煤监、环保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
5、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对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批; (四)每年组织一次以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六)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法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进行监督; (八)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十)承办安全生产
6、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证
7、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四)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五)每月组织对主要生产现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出记录。 第十条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8、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