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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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适用于居住、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文化、娱乐、商贸的房屋,以及厂房、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低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

2、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对全省房屋权属发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省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

3、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行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房屋产权取得日期。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八条 房屋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

4、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进行的统一登记。  实施房屋总登记,须在规定登记期限开始之日的30日前,由决定总登记的人民政府发布房屋登记公告。凡在总登记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不论有无房屋所有权证,权属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第九条 房屋总登记以外的其他房屋权属登记,均由房屋权利人主动申请办理。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以法人、组织的名义申请,申请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十条 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

5、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员的有效证件。  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建房屋未进行过房屋权属登记的,应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申请初始登记除提交初始登记申请书和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等图纸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单位接管的建国前的旧房,应提供政府或有关机关的决定文件或有关证件;  (二)单位接收的无偿划拨、移交、捐献的房屋,应提交相关的文件、批件和证件;  (三)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应提交批准退还机关的文件及原房屋权属证件;  (四)建国后建起

6、的房屋,应提交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因取得房屋的时间久、权属变更复杂并难以提供前款所列文件、证件、材料的,单位房屋可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私人房屋可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土地、规划等部门出具房屋权属合法无误的证明,经登记机关审查,可以确认房屋权属的,由登记机关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发给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初始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7、证;  (四)施工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在本单位规划用地范围内或居民个人住宅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可只提供前款第(一)(三)(五)项所列文件。  第十三条 开发单位新建的商品房,应自商品房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由开发单位向登记机关申请商品房产权登记,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按房屋套数发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书。  房屋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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