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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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岷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切单位、个人及过往行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

2、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及“谁占用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县、镇、社区、居(村)委会、城区各单位共同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第六条积极推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二章部门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环保部门在管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餐饮业及工业排污费的收缴工作;(二)负责依法查处对在大气或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的处罚工作;(三)组织实施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及污水的综合利用。第八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家、省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按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领导环卫站做好城区内的垃圾清扫与运输工作,依照本

4、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其主要职责是:(一)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查处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二)行使城市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调查破坏绿化的行为,责令补偿损失和补栽、补种,决定行政处罚;(三)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道路、广场、街巷绿地和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对举报和投诉的有关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五)领导并监督环卫站及时清扫并倒运城区各垃圾箱及垃圾点的垃圾。第九条县城市管理

5、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站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调整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四)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经费计划,检查监督各项资金的投放与使用;(五)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六)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的清运和代运;(七)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维护、检修、更新和垃圾场的建立与管理;(八)负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垃圾的有偿代运及处理;(九)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费、垃圾代运费、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岷阳镇协助其收缴各社区居

6、民环境卫生方面的费用。第十条城建、水利、环保、卫生、工商、公安、交通、民政、电力、电信、金融、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新闻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爱卫会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第十二条县环保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环境卫生管理站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

7、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贮存、收集、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村)民制定维护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生活环境。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城区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下列单位应负责各责任区的保洁与监督检查。(一)岷阳

8、镇各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组织各自范围内居住区及小巷道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居民按规定缴纳保洁费用;(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医疗单位内部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场所的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四)水利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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