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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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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工业区委讬申请编定开发租售及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6-19【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工业区委讬申请编定开发租售及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第2条 依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之工业区申请编定、开发、租售及管理等业务之委讬,其资金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者,应依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其资金由受讬公民营事业筹措者,其公开甄选方式,应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前条受讬民营事业,限于依公司法设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营业项目具有工
2、业区申请编定、开发、租售或管理等业务,且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一亿五千万元以上。 第4条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所称公开甄选方式,指由工业主管机关订定甄选文件,公告征求公民营事业参与甄选。 工业主管机关为办理前项甄选作业,应设甄选委员会,其组织准则及审议规则,由工业主管机关定之;甄选委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专家、学者,甄选过程应公开为之。 第一项公告应载明计划开发工业区之位置、面积、工业区类型或拟引进工业类别、产业引进构想、规划构想、土地取得方式、预估土地取得费用、预定开发期间、参与甄选资格及投标文件等事项。 第5条 前条第三
3、项投标文件得就个案特性记载下列事项: 一用地规划。 二土地取得配合计划。 三金融或保险机构出具按预计投资开发工程费用金额之百分之十之履约保证书。 四包括土地费用、工程费用、利息及其他费用、成本预估、资金筹措及运用等之财务计划。 五开发预定进度。 六经营管理计划。 第6条 工业主管机关委讬公民营事业办理申请编定、开发、租售及管理工业区时,应以书面为之。 公民营事业应于工业主管机关公告签约期限内签订委讬契约书,其因故未能于期限届满前签订完成时,得向工业主管机关申请展延。其展延之规定由工业主管机关于公告时载明。
4、 公民营事业未依前项规定办理者即丧失签约之资格,工业主管机关得重新办理公开甄选作业。 第7条 受讬之公民营事业不得将受讬业务转讬他人办理。 公民营事业受讬办理工业区开发业务,其未按核定进度开发完成,因而增加支出之开发费用不予计入开发成本。但属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受讬公民营事业之事由,并报经委讬之工业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8条 受讬办理工业区申请编定、开发、租售及管理等业务之公民营事业有转讬之事实;或受讬办理开发业务有下列事实之一,委讬之工业主管机关得解除契约,并得重新委讬其他公民营事业继续办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
5、或不可归责于受讬公民营事业之事由,进度落后核定进度达六个月又未能提出有效之赶工计划者。 二工程品质未达规范要求,且未依限期改善者。 第9条 受讬办理工业区申请编定、开发、租售及管理等业务之公民营事业经解除契约者,应于契约解除之日起六十日内,按受讬期间核准支付之开发成本完成结算,并依审计法令办理或由会计师查核签证后送委讬办理之工业主管机关审核,作为重新委讬其他公民营事业接办该业务成本之一部分,俟业务完成后支付;逾期未提出成本资料者,得由委讬办理之工业主管机关迳行认定,经解除契约之公民营事业不得有异议。 第10条 公民营事业受讬办理
6、工业区申请编定、开发、租售及管理等业务,经委讬之工业主管机关解除契约者,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受讬业务。 第11条 公民营事业受讬办理工业区开发,其工程之施工,应依专业机构之设计预算及图说,编制施工预算报请委讬之工业主管机关核准后施工。 前项施工期间,应按月编制施工报告表及工程品质检验报告表送请委讬之工业主管机关核备。委讬之工业主管机关并应视需要随时派员实地督导查核。施工完成之结算亦应报请委讬之工业主管机关核备。 第12条 受讬公民营事业办理编定之可行性规划报告及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规定书件之拟具、开发工程之规划、设计、审查及其他有
7、关事项所需费用,应纳入工业区开发成本。 第13条 公民营事业受讬办理工业区申请编定、开发及租售业务,资金自筹部分,得计列代办费并纳入工业区开发成本,其数额不得超过投资于该工业区之下列各款费用总金额百分之十: 一编定、规划调查费用。 二土地费用。 三开发工程费用。 四行政作业费用。 第14条 公民营事业受讬开发工业区期间,其开发资金之调度与使用情形,应依委讬开发之工业主管机关制定之制式表格按月报请该工业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月报工业主管机关得视需要委讬会计师查核,其所需费用应纳入工业区开发成本。 第15
8、条 公民营事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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