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ID:39975155

大小:57.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16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_第1页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_第2页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_第3页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_第4页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抚顺市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加强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转制企业档案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及《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制企业档案,是指企业转制前的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及转制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股份

2、合作制改造和合资、合作经营及实行承包、租赁、出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转制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清理、登记和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防止档案散失;   (二)维护档案的安全,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三)有利于企业保持经营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   市档案局是本市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组织工作     

3、 第七条   转制企业的档案清理和移交工作是国有企业转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列入其工作程序,并同步进行。     第八条   国有企业在转制前按隶属关系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制企业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应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国有企业在兼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出售、合资、合作等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清理和移交工作,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     第九条   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要保持档案人员的稳定,档案人员要做好本企业转制前及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档案的整理、移交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由破产费用支付。需要向地方档案馆寄存档案的,由原企业支付,破产企业从破产费用中一次性支付寄存保管费。   第三章 档案的归属、整理及保管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兼并的,被兼并企业的档案原则上归属于兼并企业,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被集体企业兼并的,与产权相关的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由兼并方保

5、管。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兼并方统一管理,单独保存。国有企业被个体、私营、本区域外企业兼并的,与产权相关的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产品档案、科研档案由兼并方保管。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移交地方档案馆代保管。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其全部资产由国有企业购买的,其全部档案由购买企业保管。其他破产企业,其全部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移交地方档案馆代保管。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的,其档案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

6、,其档案由该企业统一保管。档案管理列入双方合同之中,承包、租赁方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并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档案的提供利用。在承包、租赁期满后,应按合同规定,将档案管理工作列入检查、考核之中。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组前与改组后的档案分立全宗,由改组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作为股份进行合资、合作的,与产权相关的档案由合资、合作的企业保管,其他档案由原企业保管。     第十七条   转制企业干部职工档案按中

7、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企业下岗职工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档案的整理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单独组卷,按文书档案或企业档案行政管理类统一编号保管。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条件要符合要求,库房应做到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潮、防有害气体,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转制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