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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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房屋租赁当

2、事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拉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要建立承租人录入信息平台、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外事、城管综合执法、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

3、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被委托人应持有书面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的房屋

4、,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属违章建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条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

5、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住所;(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本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备案实行年检制度。登记备案费用

6、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必须到原登记部门注销。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第十三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7、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本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四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副本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书:(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

8、他有效证件;(二)提供消防相关手续;(三)房屋租赁合同;(四)出租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法律资格证明;(五)承租人身份证明、法律资格证明或者暂住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一)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房屋使用权的;(二)改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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