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挂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拍卖挂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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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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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襄阳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张湾镇、东津镇划入襄樊市中心城区新一轮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按市政府襄樊政发【2009】2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

2、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第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

3、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五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出让宗地界址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4第六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

4、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八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

5、准。出让人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并报区政府审批,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必须保密。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第十条出让人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其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6、:(一)申请人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占地,有陪标、串标、围标、行贿、恶意串通压价、恶意竞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不良记录的;(二)未按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文件不清,无法辨认的;(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对涉及存量土地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等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的国有土地资产的拍卖,根据省政府第255号令的规定及省国土厅鄂土资办文【2007】135号文件精神,出让人可采用摇号等方式,选择与信誉优良、力量雄厚的社会拍卖机构合作,联合进行国有土地资产的拍卖。第十二条参加国有建设

7、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让结果无效,出让人可以另行组织出让:(一)标底、底价泄露或者投标人、竞买人非法获知标底、底价的;(二)组织出让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三)组织出让的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竞买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四)投标人、竞买人之间串通压价的;(五)取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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