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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法规名称】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川府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2010-09-08 【实施时间】2010-09-08 【正 文】 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
2、(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省市援助我省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产”)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及管理等工作,保障对口支援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修订企
3、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16号)、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口支援资产,是指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对口支援省市(含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及省内13个对口支援市州,下同)按照国家和支援、受援双方有关规定,以提供实物资产、援建资金或以提供实物资产及援建资金相结合等各种形式投资、建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对口支援资产的接收和产权登记 第三条 对口支援资产由受援县(市、
4、区)人民政府统一接收。受援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指财政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下同)代表受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对口支援省(市)做好对口支援资产的验收交接,并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开展接收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对口支援资产的验收移交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项目完工后经支援、受援双方同意即可组织资产验收交接。资产验收交接应坚持先验收、再交接的原则。 第五条 受援县(市、区)接收对口支援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由受援县(市、区)国有资产
5、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作和核发《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证》。 《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对口支援资产接收部门(单位)接收占有、经营使用对口支援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对口支援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口支援省(市)及其具体负责实施、建设的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名称; (二)接收时间; (三)接收使用单位性质、主管部门,接收使用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和负责人; (四)接收使用对口支援资产名称、类别、数量
6、和金额;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按照分类建档、集中管理的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以下对口支援资产档案: (一)对口支援资产接收的工程财务决算资料档案; (二)对口支援资产配置(房屋建筑物、土地、汽车、专用机器设备等)档案; (三)对口支援资产处置档案; (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证件统一管理档案; (五)对口支援资产管理中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章 对口支援资产的审计和评估 第九条 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审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决算审计。已经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
7、账管理的依据;未经对口支援省(市)审计的,以对口支援省(市)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作为移交资产、产权登记和入账管理的依据。 由受援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土地、道路、水电等配套工程和其他前期投资,或与其他资金打捆投资建设形成的非对口支援资金全额援建的资产,对口支援资产部分不能分割或不宜分割的,由受援县(市、区)与援建省市协商确定审计主体,实行统一审计、切块算账原则,审计结果应明确对口支援资产的金额。 第十条 接收的对口支援资产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章 对口支援资产的使
8、用维护 第十一条 具备生产条件的对口支援资产接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发挥资产实效。需要受援地配备相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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