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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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毛小平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无锡市档案资料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

2、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利用,是指对档案资料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档案利用工作,统筹安排档案资料利用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完善制度、简化手续,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料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资料利用工作。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  第五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室)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并编制

3、、公布档案资料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乡(镇)、街道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资料利用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综合档案馆主动提供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文件、记录、图片、声像等政府信息。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本级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资料和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资料利用服务。  综合档案馆是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负责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4、室),在满足本系统、本专业、本部门、本单位档案资料查考利用需要的同时,应当向社会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利用服务。  第九条乡(镇)、街道档案馆(室)应当不断丰富馆(室)藏,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借阅制度,为档案资料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编辑档案文件汇集、收(发)文汇集、大事记汇编、组织机构沿革、利用效果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充分利用档案资料开展档案史料的研究和编纂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加强部门之间和档案馆(室)之间档案资料资源的有效整合。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及时公开和更新档案资料,编制必要的检

5、索工具,加强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设置档案资料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屏等,方便公众查阅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提供档案资料利用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  (二)复制;  (三)代查;  (四)咨询;  (五)传递服务。  第十三条档案资料向社会开放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资料,自档案资料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全部向社会开放利用;  (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档案资料,以及经过系统整理、编研的资料,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利用;  (三)国家规

6、定的其他可开放利用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利用。  前款(一)、(二)项所列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资料,可延期开放,控制利用。  第十四条利用档案资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二)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说明查阅具体内容和利用目的,经保存该档案资料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本部门或者单位全宗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

7、本部门或者单位介绍信,并说明查阅内容和利用目的;利用非本部门或者单位全宗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开具立档单位介绍信,说明查档具体内容和利用目的。  (四)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题研究、编纂史志等需要大量或者系统利用档案馆(室)档案资料的,必须事先提出详细计划,经立档单位或者档案馆(室)同意。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需要利用涉及本人或者亲属档案资料和已开放档案资料的,必须持有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利用下列档案资料,必须经立档单位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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