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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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2年8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

2、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合理配置。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水科学研究,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

3、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城市。—5—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宣传节约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节水知识,成绩突出的;(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显著成绩的;(三)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四)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行为。第七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八条 城市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第九条市

4、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自备水源,应当装表计量,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并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

5、理。第十二条 —5—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各用水单位应当做好用水和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填报用水情况统计报表,并按季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在计划范围内用水的,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超计划用水的,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第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设施建设、城市节水工作奖励及城市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资金补助等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6、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凡达不到节水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经政府批准,可不予供水。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和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管网漏失率。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加强对用水、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并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已安装使用国

7、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5—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提高合理用水水平。有条件取用海水的单位应当兴建海水利用设施,开发利用海水。第二十一条 经营洗浴、游泳和洗车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应当循环使用。城市居民用水提倡一水多用。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的利用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套建设中水利用设施:(一

8、)日用水12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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