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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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3-06晋市政发〔2007〕30号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6月29日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晋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晋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晋城市园林局是

2、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五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绿地规划应当按国家

3、生态园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绿化用地比例,合理规划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及其控制原则。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并及时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与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形成统一完整的绿地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有碍于城市绿化的挖石、采矿、建筑活动。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

4、方案,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行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园林局审核,并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在施工过程中按绿化工程进度返还,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及市场管理工作。  绿化工程竣工

5、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按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移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开发区建设、旧城改造区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的配套绿化工程完成期限,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经费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城市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投资要占单位庭院

6、、小区建设总投资的5%以上,新建道路的绿化投资要占道路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绿地证》。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地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景观路绿化带面积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40%;  (三)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

7、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40%;学校、医院、休养(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比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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