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975592
大小:46.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16
《更生保护会接受政府补助及向外筹募经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更生保护会接受政府补助及向外筹募经费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1-06【正 文】更生保护会接受政府补助及向外筹募经费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更生保护法第九条之一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为办理更生保护业务,得接受政府补助或向外筹募经费,其处理与运用等事项,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规定。 第3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接受各级政府经费之补助时,应由更生保护会报请法务部备查。 第4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
2、会所领受之政府补助款为其经常或临时支出之全部者,除有特殊情形,经补助机关征得审计机关之同意,得免送有关凭证外,应依审计机关审核团体私人领受公款补助办法第五条规定,如期编具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由补助机关核转各该管审计机关审核。 第5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领受政府补助款者,有接受审计机关派员抽查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及原始凭证之义务。 第6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接受政府补助办理采购时,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适用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并应受补助机关
3、之监督。 第7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接受所属人员或外界主动捐助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不适用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之规定,并应于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将办理情形及收支决算报请法务部备查: 一开立收据。 二定期办理公开征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第8条 更生保护会向外筹募经费,应载明下列事项,经董事会决议后,报请法务部核准实施: 一筹募目的。 二筹募数额。 三筹募方法。 四筹募地区及期限。 五筹募所得财物使用计划。 第9条
4、 更生保护会分会向外筹募经费时,应报请更生保护会依前条规定办理。 更生保护会分会依前项筹募之经费,以由更生保护会统筹运用为原则,如捐助人指定其用途者,从其所定。 第10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依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筹募之经费,除捐助人指定其用途者外,以办理更生保护业务用途为限,不得用于其会务经费。 第11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应于金融机构或邮政机构开立捐款专户,并报请法务部备查后,始得进行筹募活动。 筹募活动所募得金额,应存储于前项捐款专户。 第12条 更生保护
5、会或分会进行筹募活动时,不得以强制摊派或其他强迫方式为之。并不得向因职务上或业务上关系有服从义务或受监督之人强行为之。 第13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所属人员进行筹募活动时,应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及法务部核准之证明文件。但以媒体方式宣传者,得仅载明或叙明法务部核准文号。 第14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收受筹募活动所得经费,应依规定开立收据,载明下列事项: 一字轨编号。 二法务部核准日期、文号。 三筹募活动期间。 四捐助人。 五捐助金额或物品之名称及数量。 六捐
6、助日期。 筹募所得如为实物,应折算为新台币。 第15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办理筹募活动之必要支出,得于下列范围内,由劝募活动所得金额支应: 一劝募活动所得金额在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者,为百分之八。 二劝募活动所得金额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未逾新台币一千万元者,为新台币八万元加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部分之百分之四。 三劝募活动所得金额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未逾新台币一亿元者,为新台币四十四万元加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部分之百分之二。 四劝募活动所得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亿元者,为新台币二百二十
7、四万元加超过新台币一亿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第16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应于筹募活动期满之翌日起三十日内,将捐助人捐助资料、筹募活动所得金额或物品与收支报告公告及公开征信,并报请法务部备查。 第17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办理筹募活动所得财物,应依法务部许可之筹募活动所得财物使用计划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剩余,得于计划执行完竣后三年内,依原筹募活动之同类目的拟具使用计划书,报经法务部同意后动支。 第18条 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应于筹募活动所得财物使用计划执行完竣后三十日内,将其使用
8、情形公告及公开征信,连同成果报告、支出明细及相关证明文件,报法务部备查。 前项使用情形,如系将筹募活动所得财物转赠其他更生保护团体使用者,并应检附移交清册。 第19条 法务部得随时检查筹募活动办理情形及相关帐册,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及其所属人员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生保护会或分会应将筹募所得财物返还捐助人: 一筹募活动未经核准。 二筹募活动之核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