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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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投资占总投资80%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自筹投资、上级政府部门补助投资、财政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外国政府赠款视为政府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的投

2、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方式。代建期间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同时,积极培育社会代建中介机构,市场条件具备后,应逐步建立公开招标选择代建机构的机制和办法。本办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发展和

3、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代建管理中心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  第四条 代建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依据可研批复文件,会同使用单位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三)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四)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编制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定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六)会同使用单位办

4、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环保、消防、市政等工程施工前的有关手续;(七)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八)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审;(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有关工程技术档案,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筹划及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报批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

5、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五)政府部份投资的代建项目,使用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部份,与代建管理中心签订自筹资金拨付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按合同约定拨款。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六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经市政府决策认可后,编制项目建议书,

6、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是否实行代建。  第七条 市代建管理中心行使代建项目在建设实施阶段的投资主体职责。市政府全额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按市政府要求和批准计划进行代建;市政府部份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与项目使用单位就单位自筹资金落实到位、工作配合等事宜签订代建合同。第八条 代建管理中心应遵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

7、告批准估算投资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5%,须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代建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招投标承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投资。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等变更的,应由代建管理中心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市政府决策认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按程序变更

8、。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代建管理中心应在一个月之内交使用单位使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中心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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