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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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第三条 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  第四条 服务中心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服务中心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为经

2、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服务中心的财务工作接受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以及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财务部门负责对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服务中心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服务保障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该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一)收入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上级拨款计划、经营合同签订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为局机关提

3、供的服务保障任务以及服务中心事业发展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三)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服务中心领导审批。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第八条 收入的管理。收入是指服务中心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个渠道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一)事业收入指服务中心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二)经营收入指服务中心开展的经营活动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三)其他收入指上述范围之外的各类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等。(四)服务中心所属各部门的收入必须纳入中心财务核算体系,不得截留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第九条 支出管理。支出是

4、指服务中心开展后勤服务保障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指服务中心为局机关服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即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二)经营支出指为服务中心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经营活动消耗的材料、工资等费用,直接计入经营支出。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应当按规定比例合理分摊,在经营支出中列支,冲减事业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指服务中心使用管理局资产所

5、获取的利润,按规定的比例向管理局上缴的支出。  (四)服务中心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难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五)服务中心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管理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六)服务中心可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七)直接费用包括直接人员费用、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业务费用等,直接计入成本。(八)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间接费用等,分

6、配计入成本。(九)服务中心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各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结余、分配及基金管理第十条 结余是指服务中心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第十一条 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的分配先按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经营结余的分配应先按规定提取应交所得税,再按税后结余的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7、。  第十二条 基金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固定基金。  (一)事业基金指服务中心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服务中心收支差额,或由服务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集中或调剂使用。  (二)专用基金指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三)固定基金指服务中心购入、自制、调入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基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指服务中心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

8、定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材料)等。现金等货币资金的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不得兼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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