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

ID:39976140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16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_第1页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_第2页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_第3页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_第4页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7号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2日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市长: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

2、理办法》、陕西省《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和燃气用具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燃气行业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并负责市区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

3、辖区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确需变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到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建设管道燃气贮(供)气站、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

4、部门审核,报省建设厅审批。禁止先建后批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八条 燃气工程必须由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单位要按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按设计要求预留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计管道燃气设施。   第十条 凡具

5、备燃气管道设施安装条件的单位和住户暂不安装的,应允许按照规范设计的燃气管道从其院内或室内通过,不得阻挠。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进行补修恢复。   第十一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建设费用。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6、   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

7、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1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第十六条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

8、的钢瓶充气。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