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ID:39977012

大小:37.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16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第1页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第2页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第3页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第4页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

2、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3、。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

4、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九条依照法

5、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第十一条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水利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受委托组织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委托期限;(三)违反委托事项的责任;(四)其他需载明的事项。委托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书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应当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

7、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水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委托组织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应当解除委托,收回委托书。第十六条水政监察人员是水行政处罚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实施

8、水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水行政处罚。第十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