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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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17项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0〕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

2、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合法、公正、客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承担。评审机构建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库提供专业评审,同时建立协审单位库,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评审。专家评审和协审机构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行“三先三后”的工作机制。  (一)先评审后编制。将项目概算评审结论作为编制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3、。  (二)先评审后批复。将概算评审结论作为批复项目概算的依据。  (三)先评审后拨款。将项目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

4、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评审。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预算5%的补充评审。  (三)重大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工程结算的审核。  (五)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  (六)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事项。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组织专家评审。  (二)委托协审单位评审。  (三)其他方式。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财政投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

5、审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二)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按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的意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三)评审意见执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财

6、政投资评审义务。  市财政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提出评审要求;制定专家评审和协审单位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批复评审报告,处理和监督有关评审意见的执行;组织对未列入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概算评审结论,批复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财政投资评审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审。  建

7、设单位:负责编制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按要求送相关部门履行审批、评审(审计)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送评审机构(审计机关)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并将评审(审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市住建局:根据评审机构评审的概算,在标底不高于评审后概算的前提下组织项目招投标。未经投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评审机构的概算、预算评审结论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审计)结果,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十

8、一条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评审规定: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1.概算、预算评审报告出具时间: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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