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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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三章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四章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五章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第六章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七章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二章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

2、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户;市场运营机构是指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实施下列监管: (一) 履行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 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 参与电力市场的资质情况; (四) 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的情况; (五) 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定额标准、质量标准的情况。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 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 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

3、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三)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 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 无歧视、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情况; (二) 资产收益的情况; (三) 所属发电企业发电情况; (四) 执行输电价格的情况。   对从事供电业务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同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实施监管。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 作为购电方时的市场交易行为; (二) 执行配、售电价格的情况; (三) 供电服务质量及电能质量。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

4、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一) 按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 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三) 获取辅助服务的方式和费用管理情况; (四) 电力市场结算的执行情况; (五) 对电力市场的干预行为; (六) 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第三章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

5、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一) 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 (二) 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 市场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提议修改、电力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 (四)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

6、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第四章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 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 (三) 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技术条件满足电力市场的要求; (四) 电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一) 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 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 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

7、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一) 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 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 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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