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01_山东分户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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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默认分类2010-06-2418:35:35阅读109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年06月21日 来源:  访问次数:360鲁建发〔2010〕1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

2、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

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5、 (一)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

6、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

7、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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