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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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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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招投标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备案分为监督备案和合同备案,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询价、竞价、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工程、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采矿权交易项目,在招投标过程发生前后,将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招标资料、招标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2、交管局)监督科报告并登记的行为是监督备案;在交易行为发生后,将依法签订的合同向市交管局法规科办报告并登记的行为是合同备案。第三条监督备案、合同备案的范围:市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采矿权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项目。第四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澄清和修改文件等招标资料及招投标过程中异常情形的监督备案19工作由交管局监督科具体负责;合同备案工作由交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第五条监督备案是由项目负责人向交管局监督科提交监督备案资料;合同备案是由招标人或中标人向市交管局法规科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时不

3、得委托他人。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为招标项目具体承办人,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特点等,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签订合同。第七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澄清和修改文件等资料在报交管局监督科备案前,应当经项目负责人、业主单位、业务部负责人在《招标文件(公告)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合同在报交管局法规科备案前,业务部应当对合同标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合同格式、签章、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中标方所提交的担保种类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金额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并在《合同审核备案表》上签字、盖章。第八条下列招标资料应当

4、报交管局监督科备案:1、招标公告(包括二次公告);2、招标文件;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4、发布招标公告两次后,投标人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或报告;195、在开、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形的报告;6、需对评标结果进行重新评标的申请;7、改变评审结果的申请;8、未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申请;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九条合同备案应当携带以下资料:1、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经合同备案的招标文件(产权转让公告)、合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各种担保。2、担保种类及金额。第十条交管局监督科重点对招标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备案,必要时可以进行合理性、规范性备案,监督备案

5、重点:1、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招标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投标人或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开标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是否违反已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以及是否合法、合规等;4、其他应当监督备案的内容。第十一条交管局法规科重点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合同备案重点:1、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192、外地建安企业子公司是否按规定成立;3、中标方所提交的担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第十二条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人应立即将相关资料报送交管局监督科备案:1、建设工程采用资格预审的

6、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数的50%的;2、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5家,或投标人被拒绝或者判定为无效超过3家的;3、评审过程中出现建设工程项目最低报价、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最高报价判定为无儿超过3家的;4、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价格明显高于近期同类和品价格或价格异常的;5、中标人中标价低于合理幅度或预中标人与预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差距过大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单价、格式、纸张等内容雷同,存在串标嫌疑的;7、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嫌疑的;8、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异常情形。第十三条监督备案19的招标文件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执行示范文

7、本,如因项目需要必须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显著字体注明修改内容,删除部分应当保留原内容,并以显著字体标识被删除部分不予采用字样。未按规定进行修改的,将视为修改内容未经监督备案。第十四条办理监督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监督备案人应在收到监督备案资料2个工作日内,将监督备案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2、未通过监督备案的,监督备案人应填写《招标文件(公告)备案表》,说明不通过的原因及理由,并及时反馈给项目责任人和申请监督备案单位。重大、复杂项目在下达监督备案意见之前,应当报局领导批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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