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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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2年7月30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

2、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

3、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

4、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

5、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产品及产品原料生产期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现场检查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委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检测机构对申请产品和相应的产地环境进行检测;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6、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对初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证的决

7、定。同意颁证的,与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颁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分中文、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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