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

ID:39982130

大小:4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16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1页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2页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3页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4页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黄河下游滩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黄河下游滩区(以下简称滩区)是指自河南省西霞院水库坝下至山东省垦利县入海口的黄河下游滩区,涉及河南省、山东省15个市43个县(区)。滩区运用是指洪水经水利工程调控后仍超出下游河道主槽排洪能力,滩区自然行洪和滞蓄洪水导致滩区受淹的情况。  滩区运用补偿范围界线,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分别商两省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界定,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第三条 滩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

2、民),因滩区运用造成的一定损失,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给予补偿。第四条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滩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洪水淹没所造成的农作物(不含影响防洪的水果林及其他林木)5和房屋(不含搭建的附属建筑物)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一定补偿。以下情况不补偿:一是非运用导致的损失;二是因河势发生游荡摆动造成滩地塌陷的损失;三是控导工程以内受淹的损失;四是区内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的损失;五是其他不应补偿的损失。第六条农作物损失补偿标准,按滩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上报的前三年(不含运用年份)同季主要农作

3、物年均亩产值的60-80%核定。居民住房损失补偿标准,按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的70%核定。居民住房主体部分损失价值,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滩区运用后享受国家统一建房补助政策的区内居民,其住房损失不予重复补偿。第七条中央财政承担补偿资金的80%,省级财政承担20%。第八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有关部门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逐户进行登记,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居民无异议的,由县、乡(镇)、村分级建档立卡。    第九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发生变

4、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有关部门核实登记后,报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备案。  5第十条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将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汇总后,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滩区运用后,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查区内居民的损失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及时核实区内居民损失情况,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上报中央补偿资金申请

5、报告,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核查。第十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并及时提出核查意见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补偿资金申请报告及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后,核定中央补偿资金。中央补偿资金由财政部拨付省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承担的补偿资金和中央补偿资金一并及时、足额拨付给滩区县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并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第十六条 区内居民承包土地、住房登记与变更、损失核查

6、以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5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核查工作经费,由财政部根据核查任务审核后安排。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由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  滩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制定补偿资金具体发放方案,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布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偿资金支付到区内居民“一卡通”等账户。  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经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核查认定,不应发放的补偿资金全部返还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滩区农田水利建设。第十八条 滩

7、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要及时对补偿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对全省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应加强对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5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

8、日起施行。5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