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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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府法规〔20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六日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贡市市区(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下同)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

2、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整理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四条 国有土地供应前原则上应先进入储备机构备案。第五条 自贡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自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管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计划、经贸、建设、规划、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㈠ 市区范围内的国有空地; ㈡ 依法征用的土地和原依法征用土地后的超计税面积土地;㈢ 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㈣ 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㈤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

3、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㈥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㈦ 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土地;㈧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㈨ 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土地

4、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的方式:㈠ 无偿收回;㈡ 收购(有偿收回);㈢ 土地置换;㈣ 征用土地。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㈠ 国有空地;㈡ 原依法征用土地后的超计税面积土地;㈢ 因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㈣ 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用地;㈤ 违法使用的土地;㈥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㈦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5、 第十四条 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的土地外,其余的土地按下列方式补偿收回后进行储备:  ㈠ 收购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按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㈡ 收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土地,除按㈠款方式补偿外,还应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量,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年限应付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后进行补偿。  ㈢ 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储备土地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置换土地的,对双方置换的土地分别评估,结算价差。  ㈣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补助和向国家缴纳有关税费。第十五条 规划部门根据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

6、,及时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提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确保储备计划的顺利实施。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㈠ 申请收购。市区内凡纳入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范围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㈡ 权属核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        核。  ㈢ 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和规划设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㈣ 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

7、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㈤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㈥ 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㈦ 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补偿费用或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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