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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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7]3226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基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能力,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182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5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

2、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村镇,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政发[2005]16号)的要求,我市建立基层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为了加强对该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公益事业市级补助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2000户以下的每年补助8万元,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户增加补助40元。区(县)应根据财力情况,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本区(县)对社区公益事业的投入。第三条市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上述标准及经

3、市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社区居委会个数与规模,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区县。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将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街道和乡镇。第四条社区公益事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服务项目,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以及开展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公益事业活动所需要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械、活动宣传、活动奖品、活动劳务等费用。不得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更不得用于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支出。第五条5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公开公正、勤俭节约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程序:(1)社区居

4、委会每年于11月底之前征集居民的意见,做好第二年社区公益事业活动和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的计划,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项目,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批准,可列入当年计划。(2)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社区公益活动和项目申请,并附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活动组织、项目预算等。(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批,并指导社区实施。(4)社区居委会或受委托的社区服务组织按照项目计划书负责组织实施。(5)项目完成后,由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

5、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评价考核。(6)社区居委会按照居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每个季度向社区居民公开活动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7)社区居委会年底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本年度社区公益事业计划执行及项目完成情况。当年如有结余,可以结转本社区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乡镇主管领导为副组长,街道(乡镇)有关科室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代表和部分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小组。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5(1)负责审批社区公益事业项目。根据社

6、区居民需求,结合工作实际,优先安排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2)指导社区实施公益事业项目,帮助社区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负责社区公益事业项目评价考核,听取申请项目的社区居民对活动实施的意见,以社区居民的满意率作为评价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合格的重要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再为此社区批准相同项目。(4)制定社区居委会内部的资金申领使用程序。(5)每半年向区县财政部门、社区居委会主管部门报送一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要健全完善社区民主理财制度,严格按照社区内部的资金申领使用程序,加强对补助资金

7、的财务管理。第八条各区县财政部门、社区居委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街道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市财政、市民政报送一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每年底对各区县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滞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第十二条《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

8、5]1829号)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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