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青浦区住宅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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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升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减少住宅质量投诉,维护住户的根本利益,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近年来住宅分户验收工作实际,特制定了《上海市青浦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青浦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建

2、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加强我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维护住户的根本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单位工程所含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后,对每一户住宅按照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及现行验收标准等内容进行的以检验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的专门验收,是住宅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区行政

3、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粗装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必须包括:1、  室内建筑尺寸、楼板厚度质量;2、  室内地坪质量;3、  室内墙面、顶棚面层质量;4、  门窗安装质量;5、  室内楼梯及阳台栏杆质量;6、  水、电、燃气、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  其它:如地下室工程质量。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除上述项目外,还应包括吊顶、地板、涂饰、裱糊、橱柜安装及住宅智能化工程等。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4、(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分户验收小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二)分户验收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1)逐户、逐间进行,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件2),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等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验收。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各方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5、验收证明》(附件3)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汇总表》(附件4),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证明》及《住宅工程质量项目验收汇总表》均一式五份,建设、施工、监理和物业公司各方分别留存一份,一份连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报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备案。第八条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等所列内容和工程实体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记录》(附件5)。监

6、督抽查的内容应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执行验收标准情况,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逐户验收记录,验收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存在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工程实体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随机监督抽查的住宅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查的住宅户数原则上为竣工总户数的3-5%,且不少于5户。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重新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分户验收小组对分户验收

7、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规定实施现场监督。第十一条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重大质量问题的,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应责令终止验收,要求责任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二条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三条凡未实施分户验收的,青浦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将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四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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