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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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CATARC02—03—2007—Z1目的及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委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适用范围中心在岗职工(临时聘用的在岗职工申评任职资格时,须聘用期一年以上并属业务骨干)。2职责及要求2.1中心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职评领导小组)是中心职称评审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国资委、天津市

2、的有关职称政策;负责中心职称评审工作中主要方案的审定;中心各级评审结果的认定。2.2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2.3评审组织2.3.1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的组织,对申评人的工作成绩、学识水平、业务能力等做出评价。评委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私自向外泄露评

3、审会议有关内容,评委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2.3.2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推荐评审小组负责向国资委及天津市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推荐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人选。2.3.3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负责中心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投票表决,写出评审结论;处理评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2.3.4院所评审组负责本部门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的审查;初级职称、24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高级职称的初评与推荐。3评委会(组)及委员3.1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高级评委会一般由25人以上组成。3.2评委会每届任期两年

4、,各级评委会人员相对稳定,委员实行聘任制,期满自行解聘。3.3高级评委会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任职资格三年以上,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品行端正。4任职资格的申请与审核4.1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受岗位和数量的限制;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任职资格不与个人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4.2任职资格一般通过学历认定(主要适用于全日制院校毕业生首次确认中、初级任职资格)、资格考试(主要是指参加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取得)和专家评审(主要适用于高、中级任职资格)三种形式取得。凡进行

5、国家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定。4.3申请评定(以下简称“申评”)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4.3.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4.3.2符合规定学历人员正常晋升任职资格时间、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4.3.2.1助理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在员级专业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见习(工作)一年期满,在专业岗位上再工作满二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工作)一年期满;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4.3.2.2中

6、级:大学本、专科毕业,在助理级专业岗位上工作满四年(其中工程、档案等系列专科毕业需满五年);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在助理级专业岗位上工作满三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获得博士学位。4.3.2.3高级: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4.3.2.4正高级: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4.3.3后取得学历人员,自取得规定学历算起,满二年后方可按4.3.2申评。4.3.4学历是评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评审中应按照

7、各系列、各级任职资格对学历的要求严格掌握,不得随意放宽。244.3.5任职资格要求规定的学历,必须是被评审人所评审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与所评审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4.3.6对于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举办的“专业证书”班所发的专业证书,在评审时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4.4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合格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5人事教育处负责对申评人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评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申评。5任职资格的评审5.1按照专业技

8、术职务评聘转入经常化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任职资格评审。5.2评审标准依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的任职资格条件、人事部制定的相关专业的评定条件以及国资委制定的有关条件。5.3评委会评审时委员出席人数不低于评委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含),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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