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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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发布日期:2003-01-09关键字:  【阅读全文】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黔府令[2002]第6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

2、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垃圾管理,改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7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业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

3、把城镇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垃圾治理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五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拓宽投融资>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  城镇人民政府应对现有城镇垃圾处理事业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第六条  实行产业化方式新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明确政府投资权益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支持产业

4、化发展,并给予配套>策扶持。对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策、资金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  计划、经贸、交通、环保、卫生、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垃圾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意识。7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

5、护环境卫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不得乱倾倒、乱丢弃垃圾;禁止向河道、水库、湖泊、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倾倒垃圾。  第九条  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镇垃圾治理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地点,应当在公路两侧视线所及范围以外,远离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域。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

6、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封闭式垃圾箱、垃圾池、转运站等环卫设施,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设施。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封闭式垃圾箱、垃圾池、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不予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单位内部存放垃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设置垃圾箱、垃圾池、转运站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

7、建>控制区管理规定,距离高等级公路不少于20米;一般国道、省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乡道不少于3米。  第十三条7  存放生活垃圾的环卫设施应当外观整洁,并与周围环境协调。未经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封闭。运输垃圾车辆必须封闭,运输途中不得抛撒、遗漏,保持车容整洁和车况完好。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应当按当地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场地。  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第十五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必须

8、向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在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垃圾,不得任意倾倒;也可以委托从事城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运输、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有害废弃物和建>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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