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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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属单位是指与市财政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市属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属单位政府

2、采购项目经批准实行代建制形式的,代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第三条-13-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是指市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信贷资金,采购市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类,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2、根据授权拟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

3、限额和公开招标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和公布;3、审核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标准;4、负责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拨付等审批事项;5、考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绩;6、处理供应商向市财政局提起的政府采购投诉事宜;7、监督检查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审核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13-3、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4、按规定对所

4、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5、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2、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3、向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4、依法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5、编制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第七条市属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应当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市属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

5、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或者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属单位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情形直接选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13-第九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应当按规定在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从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并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办法,货物和服务项目也应当按照有效低价中标的原则进

6、行评审工作。第十一条市属单位不得通过设置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条款的方式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对于技术上复杂的项目,市属单位或采购组织者应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指标进行审查论证。论证后,潜在供应商不足五家的,市属单位应修改原有的采购方案。第二章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市属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逐级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需要以财政性资金偿还或以政府信誉担保的国内外贷款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资金,由市属单位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第十

7、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内容,对大宗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按品目制定统一的实施计划,下达市属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执行。-13-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采购预算规定的实施时间和内容,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专用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年度计划中同类项目应集中起来统一采购,不得拆散分次进行。采购计划编制完毕后应在具体实施前一个月送市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五条市属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制定或批准的采购计划规定的时间进行采购,对于集中采购时间段以外提出的采购申请,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在采购预算年度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采购工作的,市财政部门收回其预算指标。市属单

8、位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进行采购活动,供应商超出预算的报价一律无效。第十六条市属单位在年度内如需调整和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应按预算管理程序及时调整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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