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劳务费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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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建立农民工上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集团建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1、按国务院和北京市政策要求,应当做到企业对外施队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外施队对农民工工资

2、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上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外施队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100%支付。第三条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建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2、预留账户资金属开立企业所有,由开立企业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4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是集团农民工资和劳务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各企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帐户

3、”应统一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中心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1、土建公司按产值的12%、专业公司按产值的6%预留。2、凡工程款回收后,各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外施队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3、集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集团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按集团预留规定比例提出劳务费,按程序结算后打入各公司设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的预留帐户中。当自行开发工程已结算劳务费全部付清后,开发公司停止预留劳务费扣款。第五条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兑付工作

4、程序(一)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丁作。1、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贵,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单位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2、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并在合同中注明。43、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

5、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二)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程序1、各公司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附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2、二级公司负责审核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合同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兑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3、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审核《住总集团劳务费兑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农民工工资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

6、4、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有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应对各单位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46、各公司每月月末向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报送劳务费兑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1、集团市场拓展部负责对所属各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2、集团施工管理部负责各企业施工产值的审核

7、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3、集团财务部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负责监督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专款支付工作。4、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所属企业经营者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5、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负责全集团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集团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二〇〇六年五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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